寿康宝鉴撷录

 

印光大师增订

 

寿康宝鉴序

保身广嗣要义

 

寿康宝鉴序

 

人未有不欲长寿康宁。子孙蕃衍。功业卓著。吉曜照临者。亦未有欲短折疾病。后嗣灭绝。家道倾颓。凶神莅止者。此举世人之常情。虽三尺孺子。莫不皆然。纵至愚之人。断无幸灾乐祸。厌福恶吉者。

 

而好色贪淫之人。心之所期。与身之所行。适得其反。卒至所不欲者悉得。而所欲者悉莫由而得。可不哀哉。彼纵情花柳。唯此是图者。姑勿论。即夫妇之伦。若一贪湎。必致丧身殒命。亦有并不过贪。但由不知忌讳。(忌讳种种详示书后。此不备书。)冒昧从事。以致死亡者。殊堪怜憨。

 

以故前贤辑不可录。备明色欲之害。其戒淫窒欲之格言。福善祸淫之证案。持戒之方法日期。忌讳之时处人事。不惮繁琐。缕析条陈。俾阅者知所警戒。其觉世救民之心.可谓恳切周挚矣。

 

而印光复为增订。以名寿康宝鉴。复为募印广布者。盖以有病于心而不容已也。一弟子罗济同。四川人。年四十六岁。业船商于上海。其性情颇忠厚。深信佛法。与关纲之等合办净业社。民国十二三年。常欲来山归依。以事羁未果。十四年病膨胀数月。势极危险。中西医均无效。至八月十四。清理药帐。为数甚钜。遂生气曰。我从此纵死。亦不再吃药矣。

 

其妾乃于佛前恳祷。愿终身吃素念佛。以祈夫愈。即日下午病转机。大泻淤水。不药而愈。光于八月底来申。寓太平寺。九月初二。往净业社会关纲之。济同在焉。虽身体尚未大健。而气色淳净光华。无与等者。

 

见光喜曰。师父来矣。当在申归依。不须上山也。择于初八。与其妾至太平寺。同受三归五戒。又请崔雪楼。关网之。丁桂樵。欧阳石芝。余峙莲。任心白等诸居士。陪光吃饭。初十又请光至其家吃饭。

 

且曰。师父即弟子等之父母。弟子等即师父之儿女也。光曰。父母唯其疾之忧。汝病虽好。尚未复原。当慎重。惜未明言所慎重者。谓房事也。至月尽日。于功德林开监狱感化会。彼亦在会。泉已散。有十余人留以吃饭。彼始来。与司帐者交代数语而去。其面貌直同死人。

 

光知其犯房事所致。切悔当时只说父母唯其疾之忧。未曾说其所以然。以致复滨于危也。欲修书切戒。以冗繁未果。九月初六至山。即寄一信。极陈利害。然已无可救药。不数日即死。死时关纲之邀诸居士皆来念佛。其得往生西方与否。未可知。当不至堕落耳。

 

夫以数月大病。由三宝加被不药而愈。十余日闲。气色光华。远胜常人。由不知慎重。误犯房事而死。不但自戕其生。其孤负三宝之慈恩也甚矣。

 

光闻讣。心为之痛。念世之不知忌讳冒昧从事。以致殒命者。其多无数。若不设法预为防护。殊失如来慈悲救苦之道。拟取不可录而增订之。排印广布。以期举世咸知忌讳。不致误送性命。

 

一居士以母氏遗资千六百元。拟印善书施送。光令尽数印寿康宾鉴。以拯青年男女于未危。则以罗济同一人之死。令现在未来一切阅此书者。知所戒慎。并由展转流通。展转劝诫。庶可举世同享长寿康宁。而鳏寡孤独之苦况。日见其少。如是则由济同一人之死。令一切人各得寿康。济同之死。为有功德。仗此功德。回向往生。当必俯谢娑婆。高登极乐。为弥陀之弟子。作海众之良朋矣。

 

孟子曰。养心者莫善于寡欲。其为人也寡欲。虽有不存焉者寡矣。其为人也多欲。虽有存焉者寡矣。康健时尚宜节欲。况大病始愈乎。

 

十年前一钜商之子。学西医于东洋。考第一。以坐电车。未驻而跳。跌断一臂。彼系此种医生。随即治好。凡伤骨者。必须百数十日不近女色。彼臂好未久。以母寿回国。夜与妇宿。次日即死。

 

此子颇聪明。尚将医人。何至此种忌讳。懵然不知。以俄顷之欢乐。殒至重之性命。可哀孰甚。

 

前年一商人。正走好运。先日生意。获六七百元。颇得意。次日由其妾处。往其妻处。其妻喜极。时值五月。天甚热。开电扇。备盆澡。取冰水加蜜令饮。唯知解热得凉。不知彼行房事。不可受凉。未三句钟。腹痛而死。

 

是如世之由不知忌讳。冒昧从事。以至死亡者。初不知其有几千万亿也。而古今来福最大者。莫过皇帝。福大寿亦当大。试详考之。十有八九皆不寿。岂非以欲事多。兼以不知忌讳。以自促其寿乎。而世之大聪明人。每多不寿。其殆懵懂于此而致然乎。

 

光常谓世人十分之中。四分由色欲而死四分虽不由色欲直接而死。因贪色欲亏损。受别种感触间接而死。其本乎命而死者。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已。

 

茫茫世界。芸芸人民。十有八九。由色欲死。可不哀哉。此光流通寿康宝鉴之所以也。愿世之爱儿女者。以及为同胞作幸福防祸患者。悉各发心印送。展转流传。俾人各悉知忌讳。庶不至误送性命。及致得废疾而无所成就也。

 

彼纵情花柳者。多由自无正见。被燕朋淫书所误。以致陷身于欲海之中。莫之能出。若肯详阅。则深知利害。其所关于祖宗父母之荣宠羞辱。与自己身家之死生成败。并及子孙之贤否灭昌。明若观火。倘天良尚未全昧。能不触目惊心。努力痛戒乎。将见从兹以后。各乐夫妇之天伦。不致贪欲损身。则齐眉偕老。既寿且康。而寡欲之人恒多子。而且其子必定体质强健。心志贞良。不但无自戕之过失。决可成荣亲之令器。此光之长时馨香以祷祝者。愿阅者共表同心。随缘流布。则人民幸甚。国家幸甚。

 

民国十六年丁卯季春常惭愧僧释印光谨撰 

 

保身广嗣要义

 

褚尚书广嗣说。古者男子三十而娶。女子二十而嫁。欲其阴阳完足。故交而孕。孕而育。育而寿。

 

后世不能遵。男未满十六。女未满十四。早通世故。则五脏有不满之处。后来有奇怪之病。是以生多不育。民多夭亡。总因未知为人父母之道。此道关系不小。却是为父者不便教子。为师者不便传弟。后来始觉。悔之晚矣。特以粗浅之言。欲使后生都晓。

 

凡女子十四岁后。经水每月一来。三日方止。总以三十日来一次为正。若二十几日便来。或三十几日方来。便为经水不调。多难得子。故须服药。先调女经。经调然后夫妇相合。须待经血三日已净之后。方可行之。

 

袁了凡云。凡妇人行经将尽。只有一日絪緼之候。谓春意动也。但含羞不肯言。为丈夫者。平日密告之。令其至此自言。可以一举而得。

 

张景岳云。男女交姤成胎者。精血还是后天有形之物。而一点先天无形之气到。然后成孕。男子先天之气胜。多生男。女子洗天之气胜。多生女。正在两气齐到。适逢其会处分也。但女子非情动之极不易到。到则子宫必开。吸而受孕矣。但恐男子精薄不能成胎。施于无用耳。

 

故上等者保精数月才一行。古云。寡欲多生子是也。

 

中等者待女子经净之后则行。或月明朗无风雨之夜亦可。平常之日。不近女身。或另一房。另一床。另一被。不唯生子易成。自己身体亦保。

 

若下等者不论时日。或三五夜一次。此人必成内伤。

 

又有下而又下者。夜夜一次。或一夜两次。如此亡命之徒。必定精如水薄。不久得暴病而死。

 

凡朔望先夜。不可行。

 

五更半夜。身中阳气初生。一次当百次。不可行。

 

身有小病。不可行。(轻病变重。重病必死。)

 

醉饱之后。坐船走路。二三日内不可行。大风大雷。大冷大热。日蚀月蚀。神前柩后。持斋祭祀。日月灯烛光照。不可行。庚申日。甲子日。本命生辰日。每月二十八日。(人神在阴)不可行。

 

且男女交姤。与梦遗之后。三五日内。莫下冷水。不可沾一切冷饭食。不可吃凉药。如必要服药之病。宁可对医明言。犹之孕妇。不可全靠勘脉。庶不误事。

 

暑天不可贪凉。冷天不可冒风雨。若犯之。必有厥阴之证。男缩阳。女缩乳。四肢冰冷。肚疼而死。虽参附不救。女子行经体虚者。禁忌亦同。

 

又如小产。大半由夫妇不谨。三五月内明产。人得而知。一月半月内暗产。人多不知。

 

盖一月属肝。肝主疏泄。夫妇不谨。常有前牛月受胎。后半月已堕而不知者。甚有屡孕屡堕。肝脉屡伤。途至终身不孕者有之。

 

凡妇人受胎后。谨戒不犯。百不失一。况子在腹中。赖母经血保养。交姤一次。胎元便损一次。幸得生下。病患必多。痘证必险。多难养成。世之爱子者。多方堤防保全。至十六七岁。根本不伤。一生少病。那知在母腹中。早已受此伤惨。出世不得成人。是谁之过。岂不痛哉。

 

有用丸散入宫而种子。岂精血中更容渣滓混合乎。古语云。种子而生子。断筋穿骨死。甚言种未必生。生未必育。徒造孽也。是皆为父母之道。昔者乐与人言。今老矣。不能遍及。作此以代口传。世人各知自爱。以爱其子可也。

 

◎孙真人曰。人身非金铁铸成之身。乃气血团结之身。人于色欲不能自节。初谓无碍。偶尔任情。既而日损月伤。精髓亏。气血败。而身死矣。

 

盖人之气血。行于六经。一日行一经。六日而周六经。(太阳。阳明。少阳。太阴。少阴。厥阴。是谓六经。)故外感之最轻者。必以七日经尽而汗解。盖气血一周也。

 

人当欲事浓时。无不心跳自汗。身热神迷。盖因骨节豁开。筋脉离脱。精髓既泄。一经之气血即伤。

 

一经既伤。必待七日气血仍周至此经之日。方能复元。易云。七日来复。即休养七日之义。世人未及七日而又走泄。经气不能复元。一伤再伤。以致外感内亏。百病俱起。人皆归咎时气。指为适然之病。不知非一朝一夕之故。其所由来者渐矣。由于未能谨守七日来复之义也。

 

今立限制。以为节欲保身之本。

 

二十岁时。以七日一次为准。

 

三十岁时。以十四日一次为准。

 

四十岁时。则宜二十八日一次。

 

五十岁时。则宜四十五日一次。

 

至六十岁时。则天癸已绝。不能发生。(男子二八而天癸至。十六岁也。八八而天癸绝。六十四岁也。女子二七而天癸至。十四岁也。七七而天癸绝。四十九岁也。天癸者。天一之水。谓精髓血脉流通宣泄。可以发生也。天癸绝则不能发生矣。)急宜断色欲。绝房事。固精髓。以清洁闭藏为本。万不可走泄矣。

 

以上限制日期。专指春秋两季而言。若冬夏两季。一则火令极热。发泄无余。一则水令极寒。闭藏极密。即少年时。亦以断欲为主。

 

否则二十岁时。或可十四日一次。三十岁时。或可二十八日一次。四十岁时。或可四十五日一次。至五十岁时。血气大衰。夏令或可六十日一次。冬令则宜谨守不泄。盖天地与人之气。冬令闭藏至密。专为来春发生之本。尤重于夏令十倍也。依此者。可却病延年。违此者。必多病促寿。

 

◎王莲航曰。昔莲池大师谓王大契曰。明明安毒药于恶食中。是杀之惨也。暗暗安毒药于美食中。是欲之惨也。

 

呜呼。往古来今。才人志士。所志鲜成。类多无寿。殆以多欲而致然也。

 

彼于事前。亦知自爱也。也于事后。亦知追悔也。及乎欲心一炽。而壮志遂泯。以为一次当无伤以后当不再及。以后又作如此想。至次次皆作如是想。欲以纵而愈炽。以至不能自制。无可奈何。由是而精竭夹。体弱矣。病矣。死矣。

 

故事前自爱无益也。事后追悔无及也。须于将行事时遏止之。亟思此事果有何趣。事后当有何害。不禁哑然失笑。嗒然丧气。

 

夫遏一时之欲。伸毕世之志。才人志士。所当乐从也。彼或甘于下流。自促其生者。吾末如之何矣。谨按莲师之言。盖明明对已守归戒者说。其告诫节欲。则非为那淫也明矣。总之纵欲成患。家室尚然。何况狎邪渔色。则更自取灭亡。而甘沦于畜类也。可不哀哉。

 

保身立命守则

 

天地间节气的变化,和人身气血的流动,有著息息的关系,假如不能配合气节而走泄了精血,那么身体上脏腑气血的流行,就会受到损伤。夫妇之间的相处,虽然是人伦之始,但如不能节制,以致常受疾病的侵袭,或于神明降鉴之期,淫污冒渎,而阴遭削禄减年之祸。所以为了免使身心受损伤和受阴谴,应当遵守一些禁忌,以免误犯。

 

◎每月初一,初八,十四,十五,十八,二十三,二十四,二十八,二十九,三十诸日为神明降鉴,察人善恶之期,宜斋戒不可行房,以免冒溃而受阴谴。

 

◎郁怒,大怒后伤肝,不可行房,犯者必病。

 

◎欲远行不可行房,行房后走百里者病。走耳里路后行房者必死。

 

◎醉饱后行房,五脏反覆损精伤气。

 

◎空腹行房,大伤元神。

 

◎病后行房,病症复发并加剧。

 

◎胎前行房伤胎,故凡有孕后,即宜分床绝欲,一则恪遵胎训,一则无堕胎之患。及小儿毒胎痒,凶险喑痘,游空惊痫,牙疳等病。二则所生之儿,男必端严方正,女必贞静幽闲,自然长大后不犯淫佚。

 

◎产后百日内不可行房,若强行房妇必病。产后十余日即行房妇必死。天癸(月经)来时行房,成血麻症,男女俱病。

 

◎竹席上不可行房,因竹性寒冷,犯者易感寒气。

 

◎交合才毕,婴儿在旁啼哭勿即与乳,恐气血受损。

 

◎行房后勿即挥扇,及饮冷茶水,若过受凉,或至即死。

 

◎一日勿两度,勿服春方邪药,勿蓄缩不泄。

 

◎凡生病,生疮出痘后,非十分复原,万不可行房,若犯者则多半必死。

 

◎凡目疾未愈,或始愈,若行房目必成瞎。

 

◎凡虚痨症,虽养好强健,犹须断欲一年,若以为复原而行房,多半必死。

 

◎凡伤损筋骨,好后犹须戒一百七十日。若未过百日而行房必死。纵过百日亦必致成残废。

 

◎凡过操劳,过热,过忧愁,过惊恐后,皆不可行房,犯者轻者则成痼疾,重则即死亡。 

 

◎冬至一阳生,夏至一阴生,其气甚微,如草木萌生,易于伤伐。倘犯色戒,则来年精神必疲惫。所以冬夏二至之前后半月,切忌行房。

 

◎凡朔望先夜及四时节气之日,不可行房。五更已过,身中阳气初生,一次当百次,有损气血,切忌行房。

 

◎大雷大风,大冷大热,日蚀月蚀,神前柩后,持斋祭祀之日,不可行房。

 

◎日月灯烛光照之处,庚申日,甲子日,本命生辰日,不宜行房。

 

◎行房后,暑天不可贪凉,冷天不可冒风两,如犯者必有阴厥之证,男缩阳,女缩乳,四肢冰冷,肚疼而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