释量论略解
(卷第三)
法称论师著
法尊法师译编
释量论略解 卷第三
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 法尊译编
成量品第二
丁二、显解脱道之成量品 分三:戊一、略释成为量,二、广释其能立,三、释以量称义之所为。初又分二:巳一、释量,二、说成为之所为。初又分二:庚一、能相量,二所相量。初又分二:辛一、明不欺智为量,二、显不知义为量。初又分三:壬一、正说,二、断诤,三、不欺决定。今初:
量谓无欺智。
上来已说能宣说量论之因谓自义比量。今当解说陈那论师云‘敬礼成量欲利生,大师善逝救护者’之义。或问:若说世尊为正量者,量之总相云何?何故世尊是量?曰:量之总相谓新生无欺智。如说见青根识是量,以是新生无欺智故。
壬二、断诤 分三:癸一、断不遍过,二、断太宽过,三、说智之所为今初:
安住能作义,不欺。声亦尔,显示所欲故。说者能作境,何义觉明显,
于彼声是量。义性非有因。
问:若不欺智是量相者,则不遍比量,以比量不以自相为所取境故。曰:如通达具烟山上有火之比量,是不欺诳,以是通达安住能烧煮作用之觉故。问:若不欺智量相者,不应道理,以不能遍声起量故。曰:声所起量亦是不欺,以显示所欲趣境故。此之理由,如说瓶之声,是说者自身中能作之境,即是瓶义,使其行相于觉中明显,对彼是量。(即说瓶时,说者心中瓶相明显,于彼瓶相,瓶声无误,即不欺义。)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。
癸二、断太宽过
缘于已取故,不许彼世俗。
问:若不欺智者,则决智亦应是量。曰:世俗觉之决智,不许为新生不欺智,以是缘自亲因量境之念觉故。
癸三、说智之所为
觉是正量性,所取所舍事,转趣彼主故。由有境各异,
觉证各异故。彼有此有故。
问:诸有色根,岂非是量?何故说不欺智是量耶?曰:新生不欺之觉乃是量性,以于所取舍事随转还中,新生不欺智是主要故。要有彼义相显现方此对彼之通达故。由有境相之觉各异,方安立此觉通达彼义各异故。
壬三、不欺决定
由自证自体,由名言是量,论是遮愚蒙。
问:若不欺智量相者,为由决定不欺,抑由他决定为不欺耶?曰:如缘青之根现量,非唯由自或唯由他决定不欺,谓由自证现量证知自体,由后起之名言量证知于青,是正量故。问:若由自或他,能决定为不欺,由宣说量相之论应成无用?曰:宣说量相论亦有所为,是为遮遣对量相之愚蒙故。
辛二、显不知义为量
显不知义尔。证知自体后,总相识应得,意谓于自相,
不知所知故,观察自相故。
问:唯不欺智,量相即圆满耶?曰:不尔。能显以前不知之义,亦是量相之一分故。问:知青色自体之后,缘青色之识,于青色应亦得是量,以是新知青色总故。曰:彼不决定,以于青色是量,意谓须是先不知青色自相所有,新了知故。若于青色是量,是于青色自相观察转故。缘总之识非观自相故。
庚二、所相量
世尊具是量。
佛世尊是量,以于所化之增上生决定胜,无所欺诳,及新了知四归真理,具彼二德故。以佛具彼新生不欺智故。是为定量。
巳二、说成为之所为,分二:庚一、正说,二、断诤。今初:
为遮无生者,论说成为故。待立量应理。
问:若尔说量已是,何故说成为耶?曰:论说成量,有所为义,为遮无生自然量故,及为令了知诸佛世尊,观待圆满能立,成为定量士夫,应正理故。‘无生’有二解:一谓外道妄计大自在等,是无生自然之量。二谓若未生起一切种智,亦非是量。‘圆满能立’:即意乐圆满——欲利众生之大悲心与菩提心,及加行圆满——广修无我慧等二种资粮。由此圆满而成正觉,是为定量。
庚二、断诤 分二:辛一、于遮断诤,二、于表断诤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破自然是量,二、破有自然之能立。今初:
量非有常性,达有事量故。由所知无常,彼不坚性故。
有依次生者,常生非理故,不可观待故,非谁饶益故,
无常亦非量。
问:为遮无生不应道理,以自在是常住自然量故。曰:量非有常性,以通达有事之觉是量故。由所知境是无常性,则能知量亦是不坚性故,若谓自在之智虽是无常,但自在是常。曰:自在之前后者诸智,后常法生不应道理,有依次生故。以常法非任何助缘能饶益故。常法不可观待缘故。若谓有无常自然量者,曰:应无无常自然量,无彼能立量故。
壬二、破自然之能立 分二:癸一、叙计,二、破执。今初:
住行、形差别,及能作义等。
外曰:世间之处身受用,皆由士大夫觉心为先而作,以住行故,如小斧。具足形状差别故,如宫殿。是能作义等故,如斧铖。引复除自在外,余不能作,故成立为自在所作。
癸二、破执 分三:子一、破所立,二、破能立,三:破自在为一切因。今初:
极成或无喻,复是疑惑性。
若说世间之处身受用是士夫作者,为总成立,以士夫觉慧为先,抑成立常士夫所作?若如初者,对佛弟子,以觉为先,不须成立,以佛弟子许觉为先,已极成故。若如次者,应不能成常士夫所作,以成彼宗无同喻故。又能作义,亦非成立世间处身等以士夫觉慧为先所作之正因,以于成立彼宗之遍相,是疑惑性故。
子二、破能立 分三:丑一、正破,二、由此亦遮余理,三、彼所成义。初又分二:寅一。形义不能为因,二、形声不能为因。今初:
随有无加持,形等如欲成,由彼所比度,彼是正理性。
异事所成就,声同无异故,比度则非理,如灰物比火。
非尔,则陶师,制作陶瓶等,作泥团形故,蚁垤亦彼作。
所立随行故,果总亦能立,系属各异故,说异过果同。
若以形为成立彼宗之因者,为以形差别为因,抑仅以形为因?若如初者,则随加持者有无,其形如欲成就,由彼比度宫殿之形是由士夫所作者,此应正理。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。若由彼成立山峰形状是士夫所作,则非正因。以成立彼宗之宗法不成故。若如次者,则由从种类异事成就之形,与名为形之声同转,仅以是形无所异故,以此为因,比度山形是士夫所作,则不应理,成立彼宗之遍相不定故。比如由灰色物比度有火。若非遍相不定者,则应成立蚁垤亦是陶师所作,以与陶师制作瓶等泥团形状有相同故。若谓今以形为因,汝观形之差别而破,是果同之似破。(果同是一种似能破之名。原是胜信论对正理派立‘螺声是果,勤勇所发故,如瓶’。正理派破云:‘为是先有,勤勇所显,抑是先无,勤勇新生耶?若勤勇所显,则因不定。若是新生,则因不成。’ 胜论说‘彼是果同似能破’ ,即以彼之破他方式,对彼自已之因,亦同样能破。因为前量式是观察果,故名果同。又解:由彼似能破,为他人所出之过,彼自亦同犯其过,结果相同,故名果同。)曰:以总果所作性,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,以是成立彼宗法,所立法之顺遍决定故。对此正因,若谓声之所作,于瓶不成;瓶之所作,于声不成。故所作性非成立声无常之正因。如是由有系属之声瓶各异,观察别与出过而破。许此似破为果同似能破,以是于能成所立之总因,观察差别而破之似能破故。今说特殊形为因,则不成;仅以形为因,则不定。故形非成立彼宗之正因。如是破之能破,非果同之似能破,以非对于以能成所立之总因,观其差别而破之似能破故。
寅二、形声不能为因
种类别所成,由风声之总,成立,非正理,如说语言等,
牛故是有角。依他说欲故,诸声皆非无,有彼故义成,
一切成一切。
若由见具形种类之差别所成就,与名为形之声总其同转,便成立山形为士夫所作,不应道理。以成立彼宗之遍相错乱故。如说‘语言等是有角,以牛声转故’。若因不成者,应一切士夫不用烦劳便能成办一切义利,以有彼声便能成办有彼义故。此因决定,以诸声于任何处无不可转故。以诸声是依他乐说欲而转故。
丑二、由此亦遮余理
以此而观察,劫毗罗等派,由无常等故,亦说无心等,
及剥皮死故,而说具足心。
此以所说观察形非正因之理而观察也。何所观察?谓观察劫毗罗派等尼犍子派,前者说乐觉无心等是物质,以是无常及等是有生故。及尼犍子派说树具足心,以剥皮即死故。以无常及有生,亦非成立乐觉无心及是物之正因,是不定因故。
丑三、彼所成义
若事体不成,此理若成就,别不成无害。如声依虚空。
声虽不成立,事成即成立,如佛对鸺鹠,说身等能立。
若彼性误等,声虽不错误,知能立有过,由事成事故。
行故有手故,立有角及象,此声之所诠,世许,非欲说。
所举之因,有因之体性与差别二事,其中以体性为主。若因事体性于有法上不成,即犯宗法不成过,此理应理。若因体性于有法上按立量式成就者,即量之差别不成,亦不妨害宗法成立故。比如声上,依虚空之所作性虽不成就,然于所作性是成立声无常之宗法,都无妨害。问:若尔,因之声不成立,而义成立,彼将如何?曰:于有法上,因之声虽不成立,若因之事成立者,亦成立所立。如佛弟子对鸺鹠派,立四大种之微尘无常,说有身、有碍等为能立。‘有身’即‘有所触’之义。对胜论者说‘有身’之声,于四大种微尘上虽不成立,但‘有所触’对胜论者,则是四大种微尘无常之正因,以是对彼,成立彼宗之三相故。相反,若彼因之义性错误等,等取不成及相违。声虽不错误,当知亦是有过失之能立。要由果及所遍事,成立因及能遍事故(以果证因是因果系,以所遍证能遍,是同体系)。声虽不错误,而义错误之比喻,如说‘花牛是有角,能行故’,及说‘象儿是象,是具手故’。此说牛名能行,及说象名具手之声,于所诠牛象之名,并不错误,以是世间共许立彼名故。然所欲说之能行及具手,于牛象非无错误,彼是人故。
子三、破自在为一切因
如彼事是因,即何时非因,由何计彼因,而不许非因?
由械药等系,黑者伤及愈,无系属株杌,何不计为因?
自性无差别,亦不可能作,常则无遮故,功能亦难知。
有何成何性,计余为彼因,则于一切果,诸因应无穷。
能生苗地等,性转变是因,若彼善修治,见彼差别故。
若如根境合,无别,是觉因,此如是。非尔,彼亦有别故。
诸别无能,若性无差别,合亦应无能,故成有差别。
故各别无能,合则有功德,是因。自在等,则非,无别故。
彼自在事,由何理由许彼为因,而不许非因?不应道理。如彼是因之自在,与即彼何时非因之自在无差别故。若谓不定者,则无系属之株杌,何故不计为黑者受伤与伤愈之因?应计为因,以与非因虽无差别,亦有是因故。不能许尔,要由与器械及药等连系黑者乃受伤与伤愈故。若谓观待助缘方能作果者,曰:自在亦不可观待助缘而能作果,以与不作果之自在自性,无差别故。又彼自在生果之功能亦难了知,以汝虽返,果无遮故。以是常故。若谓根本不遍者,则于一切果诸因应无穷,以有何等因,即生何等果性,是离彼等妄计余法为彼果之因故。若谓地等应能生苗,以与不生苗之地等无差别故。曰:地等由不生苗之地等自性转变,即能生苗是生苗因,若将彼地善加修治,则见彼苗差别美好故。若谓如彼和合根境与未和合根境虽无差别,然是根识之因,如果自在亦尔。曰:根境和合与示和合非无差别,于彼根识亦有明不明之差别故。若不尔者,则根境 和合亦应无生根识之功能,以与根夫妻别别无生识功能者,自性无差别故。此即成立和合根境与未和合根境,是有差别,以根境未和合不能生根识,境和合即能生根识故。自在等则非因,以与非因无差别故。此因决定,若各别时无生果之功能,和合时则有生果之功德者,彼等乃是因故。自在不尔,故非是因。
辛二、于表断诤 分二:壬一、诤,二、答。今初:
量知不现义,无彼能立故,殷重修非有,有作如是说。
顺世派有作如是说:说佛世尊是定量士夫不应道理,若是定量士夫,须知一切不现见义,以无彼能故,于彼方便殷重修行亦非有故。
壬二、答 分三:癸一、寻求遍智之原因,二、智求之理,三、明遍智。今初:
于不知而说,诸恐错误者,为修彼说故,寻求具知者。
对于实不了知寂灭苦之方便而妄宣说者,恐误以为真正大师之求解脱者,寻求有真知灭苦方便者之原因,为于彼大师所说方便殷重修行故。
癸二、寻求之理
故应善观察,办彼所修智,此能知尽数,于我无所需。
求解脱者,当观察此师有无了知灭苦方便之智,成办求解脱者所修之事。非是观察此师能知否尽数量,以知尽数量,于我求解脱者无所需故。
癸三、明遍智
了知取舍性,及其诸方便,许彼为定量,非了知一切。
随能见远否,要见所欲性,若见远是量,当来依鹫鸟。
许佛世尊是定量士夫,以于所取所舍性及其方便,了知究竟故。又佛世尊非以了知一切尽数为定量士夫,以求解脱者无所需故。又佛世尊是定量士夫,随能否见远皆可,以见所欲求性到究竟故。若谓以能见远为定量士夫者,则应教云:求解脱都当来依止鹫鸟为师,以彼能见远故。
戊二、广释能立 分二:己一、顺成立量,二、逆成立量。初又分二:庚一、因圆满,二、果圆满。初又分二:辛一、意乐圆满,二、加行圆满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正说,二、释难。今初:
能立由修悲。
诸佛世尊是定量士夫,其能立是由修习大悲心而生故。其大悲心非从无因及邪因生,是由多生修习悲愍而生故。
壬二、释难 分二:癸一、释无多生修难,二、释修亦无无边增长难。初又分二:子一、难,二、释。今初:
觉依于身故,由修无所成。
顺世派云:由前后生修习悲无所成就,以无前后生故。以身坏时心亦坏故。以觉意依于身故。
子二、释 分二:丑一、略标,二、广释。今初:
非尔,破依故。
彼身非是觉意之殊胜所依,以正理破身为觉意之殊胜所依故。
丑二、广释 分二:寅一、明有前后后,二、破无之能立。今初:
最初受生时,呼吸、根、觉等,非不待自类,唯从于身生,
太过故。现见,具有结续能,彼为有何事?又由无何事,
于后无结续?何处不产生,湿生等众生?全无彼地等。
故一切种性,故根等不待,自类是大种,如一转变时,
皆变无别故。诸根一一损,意觉非有损,此变则现见,
彼等亦转变。故觉住所依,有依于觉性,是诸根之因,
故是根从觉。有如彼能引,后亦当如彼。由彼识益故,
说意依于身。若无根非觉,彼亦非彼无。如是互为因,
故互是有因。从无次第者,非生有次第,非别亦无待。
从身次生觉。彼亦显次第。其前前刹那,是一一刹那,
先无者之因,是故一切时,可见其为因。
最初受生之时,其气呼吸及诸根、意觉等,非不待各自同类,唯从身生。若如是者,有太过失故。现见现在前念心具有与后念心结续之功能,彼有何增上事能续?又出无何因缘于后时无后心相结续?实不应理。立量式云:胎生无间之心,应有前心为先,是心识故,故此现在心。平常之死心,应有后心结续,是有染心故,如此现在心。问:如何有太过之失耶?曰:地等一切,应皆成有情之种子体性,以地等无任一分不产生湿生等有情根等不待前念,自类唯与大种生者,如有一大种转变为有情,则一切大种皆应转变为有情,以彼等之大种因无差别故。又若计身为意觉之殊胜所依者,为有根身,抑无根身?无根身,下文当破。若有根身者,有根身应非意觉之殊胜所依,以一一根受损害时,非意觉直接有损害故。然此意觉都是身之所依,以汝转变时,现见彼身等亦有转变故。是诸根从意觉生,以后觉安住之所依是前觉,有依前觉之业。是诸根之因故。临终时之根等,后亦当与如彼同类后根等结续,以有如彼之能引业故。问:若身非意觉之殊且所依,则与经说‘身与心互相随逐’应成相违。曰:此不相违。由彼身识能饶益意觉之原因,经说意依身故。若谓根是意觉之所依,以无根时意觉不生故。反难曰:意觉应是身之所依,以无意觉彼身亦不生故。若许尔者。观待相续,亦应是身心互为因,身是心所依,心亦是身所依故。若许尔者,观待相续,身心应互为有因,以互为因故。又若依身者,为依常身,抑依无常身?常且非理,应非从身次第生意觉,以身是常非次第故。若谓身虽是常,然观待诸缘能次第生意觉。曰:彼身亦不能待缘次第生意觉,以身,缘不能使有差别故。若谓观待前意觉,从身渐次生后意觉,曰:若尔,彼身亦显有次第。以从渐次生觉故。若许尔者,应一切时可见前念身心为后念身心之因,以身心前前刹那,是先无身心一一刹那之因故。以上成立初生之心有前因,临终之心有后因,故证有前后生。
寅二、破无之能立 分三:卯一、标、二、释,三、结。今初:
后心与余心,结续有何违?彼罗汉后心,由何许无续?
岂随此宗派,量不能义耶?若谓离彼因,此中何不说?
外曰:平常人之死心,不与后心相结续,是死心故,如何罗汉之死心。曰:最后死心,非是成平常人死心,不与后心结续之正因,以汝与余心相结续,无任何相违故。试问:彼阿罗汉死心,亦由何因不与后心相结续?若谓佛教中如是说故者,曰:佛教宗义,汝岂随行耶?不应随行,以是量不成义故。若谓阿罗汉死心,不与后心相结续,以彼因气息已离身故。即彼因息离身,于此成立平常人死心不与后心相续之因中,何为不说?理应宣说。以汝与死心随一,是成立彼宗之正因,而死心非成立彼宗之因故。
卯二、释 分三:辰一、破是增上缘,二、破是亲因缘,三、断诤。今初:
如彼觉取故,意非从有根。生识能异故,亦非从一切。
无心故非余。一因故共住,如根如色味。由义门转变。
常随彼转故,由有能饶益,彼因故第七,及说言生故。
有时于心续,亦容能饶益,如瓶等火等,唯尔非必遮。
若谓身是意觉之殊胜所依者,为是增上缘,抑是亲因缘耶?若是增上缘者,意义分别非从有根身为增上缘而生,以若是者,应如彼根觉明显取境,有此过故(分别意识缘色等境,不如根识明了)。亦非由一切根和合发生意识,以诸根发生根识之功能各异故。亦非余发爪等为增上缘发生意识,是无心故。问:若尔,身心共住应成相违?曰:身心可以共住,从一聚因生故,比如五根,如色与味。若谓身是意觉所依,以见由身转变,意觉转变故。曰:外义(即外境)应是意觉之所依,是由义门见意觉转变故。有由饮酒使意识醉乱,有因服毒使意识昏迷。皆由外义使然,非由根力所致。故不能证明身是意觉之殊胜所依。问:若尔,如万事俱备是使果随遮之殊胜所依因耶?曰:如灯是灯光之殊胜因,要先有灯方有灯光,灯对灯光作直接饶益故。要常随彼灯有无转故。经说‘此有故彼有’,说第七转依声。又说‘此生故彼生’,说第五转从声。即为令了知,若是彼果之殊胜因,须是彼果前无间所生,能直接饶益者故。(这三句颂文,即释经义。‘由有’即‘由此因有故’,对彼果‘能饶益’,即是彼果之因。用第七转声表为所依,是增上缘。经又言‘此生故’,说的第五转从声,表能生之亲因缘。用何转声,是梵文文法,在汉文中难以表明。)此说明殊胜所依因,要常随转,如灯光依灯。身与意识不具此种关系,故非真能依所依。彼身有时于心相续,亦容作饶益。然唯尔许,非是身灭心必随遮之殊胜因,以无色界仍有心故。比如火等对于瓶等暂时饶益。非必随遮之因。
辰二、破是亲因缘 分二:巳一、观身为亲因缘之理而破,二、观身体性而破。初又分二:午一、是亲因之违害,二、非亲因之能立。初又分二:未一、观前后破,二、观同时破、初又分三:申一、出过,二、、破救,三、明亲因相。今初:
于身安住时,心应无遮灭。
若谓身是心之亲因者,已死之身,心应无遮灭。以亲因之身安住故。
申二、破救 分二:酉一、破顺缘不备救,二、破违缘破坏救。今初:
由彼有乃有,彼自在转故,彼呼吸,非彼。若无勤功力,
由何风呼吸?由彼等盛衰,应得为盛衰。彼等过亦同。
心因则不同。余安住能引,亦许是因故。
若谓虽有亲因之身,然无自缘,故无心不遮之过者。曰:是从彼意觉,生出入息,非彼是意觉之殊胜所依,由有意觉之力,彼出入息乃有,及由彼意自在之力,息乃强弱转故。彼风息之呼吸,若无意之勤加功力,由何而起?不能起故。又应由彼息等之盛衰,而意得为盛衰,以计彼息是间之亲因故。又彼息等亦应于已死身有不遮灭之过失相同,以亲因身仍安住故。若谓汝自亦犯‘于已死身心应不遮灭’之过,以前心是后心之亲因故。曰:若许前心为后心亲因者,则无同犯于已死身心不遮灭之过失,以许余能引业亦是身心共住之因故。
酉二、破逆缘破坏教
若如株杌等,过违,身非因。由死过退时,则应能复活。
若如火虽灭,薪变不复还,彼亦不退转。不然,有医故。
有令生变化,有不复生者,有可还转故,如火于薪金。
初虽小不退,所作可还者,彼当能复生,如金坚硬性。
说非少可医,能治难得故,或寿已尽故,若仅是病患,
则无不可医。死毒等遮故,彼咬亦可截,由离变坏因,
彼何不复活?
若谓如咒加持之株杌等,则非火因,如果已死之身亦非心之因,以由风胆等过患违逆心安住故。曰:死时之身,心应能复活,亲因之身仍安住,而过患已退故。若谓如火虽灭,然由火造成薪之转变则不退远。如是病患虽退,而病之转变亦不退转。曰:由病所作变化,非不可遮,医病加行有作用故。所有变化非都不可转,有能变化,使所生变化不能复生,有能变化,所生变化能还转故。如火于薪及金。初种变化虽小亦不可退,从自因生为不可退故,如薪化灰。其可退变化则能复生,从自因生为可退事故,如金坚性。问:若病之变化可退,与经说‘不可治病’应成相违?曰:此不相违。意说非少功力所能医治,以能医治之医药皆难得故。以无余逆缘而顺缘具备,则定能医故。又毒死之身,心何不昨活?理应复活。以亲因之身仍住,逆缘致死之毒等,可用咒等遮故。或被毒蛇咬伤,亦可截去伤处,令离病患变坏之因故。
申三、明亲因相
亲因无变异,则诸有因者,不能使变异,如泥无变者,
则瓶等无异。若事无变异,彼事有变异,此彼因非理,
如牛青牛等。心与身亦尔。彼从俱有因,生果则共住,
如火与熔铜。
如亲因无所变异,则亦不能使有亲因之果有所变异,如泥团无变异,则瓶等亦不异。若此事无所变异,而彼事有变异者,则此事应非彼事之亲因。如黄牛与青牛等。如是身应非心之亲因,以身未变时,心有变故。问:若尔,身心共住相违?曰:果心可与身共住,以由身之亲因作俱有因而生故。如火与熔铜。
未二、观同时破 分三:申一、破同时所依之理,二、由此亦破余理,三、结义。今初:
有无无依故,非尔。有住因。是依,此无依,离住无余故。
是余即彼因,彼于事何为?应成无所坏。若计由坏因,
彼亦同上过。住因复何为?若谓遇坏因,之间彼使住。
坏是事法性,有此无害故,住因何所为?若谓如水等。
所依,此亦同。诸事刹那坏,是彼事相续,如是生因故,
是为彼所依。不尔则非理。障碍流失故,是水等所依。
无行者德、总、业等何用依?
外曰:彼身是意觉之同时所依。曰:彼身非意觉同时余义之所依,以意觉有事、无事,皆无余义之所依故。若谓其因不成,以于已有事有能住因,即余义所依者。曰:此意觉已成之后无别安住之所依,以离意觉安住者外,无余能住者故。意觉之住与意觉是一物故。外曰:此因不成,是由余物使安住者。曰:彼身对于已成事之意觉,有何安住之作为?全无作用。其能使意觉安住之余物,即彼意觉之因故。若有余物能使意觉安住者,意觉应成为无所坏灭,以汝已成后,第二刹那仍能住故。若计意觉由能坏因使坏灭者,曰:意觉亦非由坏因使坏,以彼由坏因使坏,亦同犯上说诸过失故。又彼住因复何所作为?应完全不能住,以由坏因使坏灭故。若谓住因之身亦有作用,乃至意觉未遇坏因时,能使住者。曰:若尔,住因何所作为?应成无用。坏灭是有事之法性,有此法性无违害故。若谓如瓶是水等之所依,如是身亦是心之所依。曰:瓶应非瓶内水之同时所依。如是所计,此中亦同犯上文‘有无无依故’时所说之过故。问:若尔,云何世间共说瓶为其中水之所依耶?曰:说瓶是其中水所依者,以瓶中水事刹那坏灭,其瓶中水后念相续,如前念水事所在处所相同,瓶是彼处所之生因,即彼水后念相续之助缘,故说为瓶水之所依。若非如是饶益,说有余义所依,不应道理。于无常事容有余义所依,若于常事,则不应理。瓶是其中水等之所依,以能碍其流失故。外道所计之德、总、业等,何用余义之所依?以前后刹那行动故。是常法故。
申二、由此亦破余理
由此于和合,及有和合因,种类等住性,无依故皆遣。
由此所说‘有无无依故’破使忆成法安住同时所依之道理,对于外计‘德于实和合,实是有和合之因,种类住别法,等字摄大种所造、住于大种,心住于大种,法性住于有法等’,亦皆遣除。已说无同时余义所依故。
申三、结义
若事由余坏,彼住因何为?彼无余而坏,诸住因无能。
有依皆具住,有生皆有依,故一切有事,有时应不坏。
若是自坏性,彼余何能住?若非自坏性,何用余能住?
彼身住因,于意觉何所作为?应全无用,以若计由余坏因使意觉坏故。若谓因不成,无余坏因彼法自坏者,是则诸安住因亦应无能,彼法自坏故。又一切有事应有时不坏,以有生故。已许遍相,以计‘有依皆具住,有生皆有依’故。又彼意觉,应无余能住,若自坏是木性故。若谓因不成者,则彼意觉何用余能住?全无所用。以汝非自坏为体性故。即自能住,何用住因?
午二、非亲因之能立 分三:未一、正说,二、破身心一体,三、明生死因。今初:
身无所增灭,由觉用差别,慧等能增灭。灯光等诸依,
则非有此事。由彼此能胜,非不益于心。有时贪欲等,
壮等增长,是从苦乐生。彼从调适等,生觉使变故。
由此说合等,使退失念等。由内义差别,生觉使变故。
如有续差别,由闻猛虎性,及见流血等,便发昏迷等。
故定由何性,作用,随转心,彼无则不生,故是依于心。
慧及贪等,彼身非是汝之亲因,以不待彼身之增灭,由意觉之作用差别,慧等便能增灭故。此因决定,此随觉增灭之理,其灯光等诸依物为因者,则非有此事故。若谓由餐精华使身健壮,现见亦能增长慧故,其本因不成者。曰:虽由餐精华使身健壮,由彼此慧亦能增胜。然彼身非慧之亲因,非身于根心无所饶益而慧能生故。若谓现见由身壮而生贪,由衰弱而生胆,故本因不成者。曰:有时由身盛衰等,增长意识眷属之胆等,然彼身非贪等之亲因,以是从根识眷属之苦乐而生故。又彼根识眷属之苦乐,亦非以彼身为亲因,彼复是从诸界调适不调适等身内触义相近而生故。由上所说此理,亦说由合杂病等令退失念等,亦非以身为亲因,是由内触义接近之差别所生根觉,使生彼变氨基故。比如有人由心续怯弱等差别,但闻说猛虎性之声,及见流血等事,便使心意发生昏迷等。又后念心是依前念心,以若无彼为亲因,则此不生故。非依身为亲因,以决定由前心任何性惯习作用而随转故。
未二、破身心一体
如依止于心,听闻等诸行,于心时明显,如是无异无故,
身应显功德。
若谓虽难已成立后念心依前念心,然于身为亲因都无妨害,以身心是一体故。曰:如依止于前心听闻等诸行功德,能于心中有时明显,如是依身,彼等功德亦应明显。身心无异故。然实不尔。故身非亲因。
未三、明生死因
由具足我爱,非他有情引,欲得乐舍苦,受生鄙劣处。
于苦颠倒觉,爱缚为生因,若谁无彼因,彼即不复生。
若不见去来,根不明不见。如因目不明,不见轻微烟。
虽有身细故,或有无质碍,如水,如金汞,不见故非无。
问:若身非心之亲因,何为生死因耶?曰:诸凡夫辈由具足我爱,非被他有情引诱,自心欲得安乐,欲舍痛苦,故受生鄙劣处。以显倒执苦为乐之觉,及以爱缚,是凡夫受生生死之因故。若谁无彼邪爱之因,彼即不复生死故。若谓无有余生往来,以不见故。曰:汝顺世派不见中有有,不能成立为无,以汝观中有之眼目不明故。比如因目不明不见轻微之烟。若谓中有之身应有质疑,是有身故。曰:中有之身虽难是有身,或有,是无质疑,以是微细净妙之有身故。比如水于新陶器,如水银于金。又顺世以汝不见中有故,非定为无,汝虽不见彼,亦容有故。
巳二、观身本性而破 分二:午一、观一身为亲因而破,二、观多身为样因而破。初又分三:未一、正破,二、断诤,三、破依实之余法。今初:
手等摇动时,一切应动故,相违之业用,于一不可故。
余则应成异。一覆一切覆,或不覆应见。一染变应变,
或不变应知。故一聚非有。
若谓身是心之亲因者,为是粗身无分一耶?抑是众多支分?若是无分一者,士夫手等摇动时,应一切支分皆动,以粗身是无分一故。此因决定。以动不动相违之业用,开无分一身不可共处故。若余者谓非一动一切动,则士夫之身应成异分,以一分动时余分不动故。又如士夫覆一面时,应一切支皆覆。或余支不覆,面部亦应不覆可见。以粗身是无分变。可知本色。以粗身是无分一故。士夫之身,非有无分唯一聚,以具动不动、覆与不覆、变与不变等多种相违法故。
未二、断诤
若多则如前,无别故微故,应不能了知。无差别不成,
有别是根境,故非是微尘。由此亦遣除,谓无能障等。
水银与金杂,热石如何见?根等别无能,如何而了知?
由具,此过同。若谓金与汞,由具能见者,所依无可见,
由何能了知,味色等具违?若许由假立,是则觉应异。
如何名长鬘?
若谓瓶色应是众多尘性,以是外义,非粗无分故。若许尔者,即彼瓶色,应如前一一微尘非根识所能了知,以与一一微尘无差别故,及是极微尘故。曰:彼瓶诸色,与一一微定解之境故。由此上述道理,亦能遣除外谓瓶色应无能障等难。又水银与金等合杂,或热石等,根识如何可见?应不能见,以无无分一体之有支物故。三缘和合,如何了知能生根识?应不了知,以与根等别别无能时无差别故。诸因皆已许。若谓由和合而生具(或译成就),由具而生根识者,曰:应不能生具,此生具中过亦相同故。若谓金与水银,由有具故,根识能见者,曰:根识由何能了知微尘之具?应不能知,以所依微尘无可见故。如奶茶饮料,具色味等应成相违,以是功德故。不应许尔,以与世说此饮品色好美之言说相违故。若谓味色立声许由假立而转者,曰:奶茶与乳二者有无实味,应于觉现其各异,以奶茶与乳二者,有无实味知异故(引是说:乳味是实,奶茶味是假)。或解:若谓彼饮料之色味是假立者,则应缘彼饮将中不共之色味等,生起能见各别无杂之异觉,而不起缘共同和要色味之觉。以说是于不共之支分色味,假立色好味美之和合色味故。又如百花穿成之长鬘,如何可名安发?应不名长鬘,以离此花发外,无余义之长鬘故。(以上皆就敌者计要有‘有支’。方许‘支分’,计离‘支分’外,别有‘有支’而破。)
未三、破依实之余法 分二:申一、以不可得破,二、断诤。今初:
异具彼自体,及诸言说外,具数、业等体,于觉无所现。
异于具足数量瓶之自体及说瓶之声,别无所谓具数与业等自体,以彼于不错乱觉不显现故。
申二、断诤 分二:酉一、无声与分别不异转之过失,二、无不可作第六声之过失。今初:
声智是缘于,随异事而行,分别假立义,喻如功德等。
已灭及未生,若许此是假,由何因许彼?彼于一切事,
何不许彼因?若谓非皆假,异差别为主。由何?若无异,
异则应无义。非因有余义,白等具数等,其声非异门。
若彼亦余义,德实应无别。虽非有余义,由遮分为异。
如业非实声。
若谓具数之瓶体及说瓶之声,应离瓶之数等别有异体,以于觉前与彼数现为异故。曰:其量度瓶与数等之声与分别智,其所见境非有实事,彼是以随异事行之分别所假立义为所缘故。此即是说:声与智虽见瓶与瓶之数各异,然彼非见实事,只缘分别假立义为境,故不能证明瓶与瓶之数有异体也。喻如功德青等,虽无第二功德可依,然现见有一青等名言。又如瓶已灭及未生等,虽无异体之功德,然现有一二等名言。若谓过去已灭及未来未生等,许此中数等是假名者。曰:由何因缘许于过去等、数等之声是未假名?试问:何不许彼于一切事数等之声是假名转之因缘耶?若谓非一切事皆是假名,以有异体为能别法者,主要是实名故。曰:试问彼是实名由何决定?若谓若无异体则异声无义,声成异门故。曰:所诠虽无异体,然声不须成异门(异门即同一事之异门)。虽非因是余义而说异声,然如白等、具彼数等之声,非异门故(白等色是德,数等亦是德,应不能同于一实)。若谓彼白等复有余义德者,则德与实应无差别。虽无异实,而异声转亦不相违,虽非有实义,然由遮而分为异声转故,如说业非实之声。
酉二、无不可作第六声之过失
由诸说事声,具足彼数等,如异而说者,是简别余法。
唯欲知彼许,余皆无所引,有说指之具,如异法而说。
虽只说一义,为引一切故,而言指具足,许是说有法。
作如是言说。舍色等能别,遮非共果因,而作瓶声转。
故非言瓶声,作一所依声。此是言种类,与言聚差别。
彼总作为支,言瓶之色等,显彼能差别。此于余应说。
外曰:瓶与数应是异体,以第六声说为异故。曰:诸说有事法之声,如与具彼数相异而说者,为显彼数简别瓶之余法故。有时言‘指之具’,似说指与具是相异之法,是唯欲令知‘指之具’彼许事,不引指上之余一切别法故。有时言‘指具足’之声,共许是说有法,虽只说指之一别法,然由能引指上一切别法,而令了知‘指具足故’。彼二种声虽同外曰:若瓶与色无异体者,与说‘有法’之各异言说。是由舍不舍余别法之门而了知一义故。‘瓶之色’者。曰:言‘瓶’之声,非显离‘支分’外有余‘有支’,以遮非瓶入微共果能盛水之因,于彼入微聚说瓶之声,是彼实名故。言‘瓶之色’之声,非诠瓶之色是同一所依之声,以言瓶之声,舍其瓶之色香等能生缘自识之有共功能差别为所诠事故。以是言瓶之声,观待瓶之色等,则是诠聚之声;观待金瓶等,则是诠类之声。言瓶之声不诠色等入微,而诠金瓶等别法。此妈言种类与言聚之差别。问:若瓶与色无异体者,则言瓶之色应全无义。曰:以彼瓶总聚作为彼瓶之支分,言‘瓶之色’者,是显彼瓶能生眼识之功能差别故。由此于余亦应宣说。如何说者?如云‘梅檀之香’之声,是为梅檀之香,有别于柏木之香故。
午二、观多身为亲因破 分二:未一、诸支聚为因非理,二、一一支为因非理。今初:
无余是因者,离一支亦非。
若众多支是意觉之因者,为无余一切支是因?抑一一支是因?若如初者,则随离一支,意觉亦应不生,要须无余一切为因故。
未二、一一支是因非理 分三:申一、出过,二、破救,三、解同。今初:
各是功能性,应顿生众多。
若如第二,一一支皆是因者,应众多意觉同时顿生,以一一支皆是能生性故。
申二、破救
多性相同故,呼吸非能定。一亦应显多。彼因常住故。
若非众多因,非渐,无别故。即于一息顷,亦缘多义故,
非由彼决定。若一觉知多,彼即成顿知。无所相违故。
渐亦应不知,无有差别故。若计非自类,时息多刹那,
是如是心因,无具次第因,彼如何具次?前自类为因,
最初应不生,如是因非有。生息异境故,有亦定成多。
故觉应顿生。虽多,一时者,是一心之因,息动微弱等,
缺一应不生。倘随有是因,识亦应有别。若此从彼异,
不异,非彼果。
若谓彼能显意觉唯一一生,故无过者。曰:诸出入息非能决定唯显一一意觉,多性相同故。若谓引因不成,是常一性者,曰:诸出入息,亦应同时顿显众多意觉,以彼因常相近故。若谓非同时多意觉因者,曰:诸出入息,亦应非渐次生多意觉,既不顿生,前后无差别故。又彼诸息应非决定唯生一一意觉,于一息顷亦缘众多义故。若谓此因不定,以一觉能知多义故。曰 :是则彼意觉应顿知多义,以如是知无相违故。又彼意觉,应亦不能渐知多义,以既不能顿知,前后无差别故。若计从身所生,非从自类前念生,有时次第之息多刹那前后生起,是如是次第生起一一心之亲因(即计前后诸息,次第各生一心)。故众多意觉不同时顿生。曰:彼等诸息如何能前后次第生?不应道理,以无能次第生之因故。以从常住身为生因故。若谓此因不成,是从前念自同类因生者。曰:若尔,胎中最初息应不得生,以开尔时彼因如是同类前念非有故。若言不成,则无前生应成相违。又初生无间之出入息,纵有同类前念,亦应决定是多分,以遍众多别异境故。若许尔者,众多意觉应顿时生,以彼亲因身是常住,助缘从多息之功能未退失故。若谓其因不定,息虽众多,同一是者亦是一心之因,非多心因。曰:若尔,息动微弱等时,如缺一强烈息转,意觉亦应不生,要彼一切完聚方是意觉之因故。倘谓此因不成,随有强弱何息,皆是意觉之因。曰:是则由息之力,意识亦应有明不明之差别,以随有强弱何息,即是意觉之亲因故。此因决定,若此果法从彼增减异因,而不随异者,此即非彼之亲果故。
申三、解同
识功能定故,一唯是一因。由贪著余义,识则无功能,
不缘他义故。若谓先从身,顿生起诸觉,后由自类定。
其身之功能,何故而遮止?
若谓多觉顿生之过,汝亦同犯。曰:此不相同。前一觉唯是后一觉之因,前一一识生后一一识之功能决定故。如识由贪著余色义,则无缘他声义之功能,而不缘声故。若谓先从身顿生起诸觉,后由自同类生觉决定,故非多觉顿生。曰:身之功能后时故遮止?应不遮止,是常住故。
辰三、断诤
身灭非依故,心应单独住。若心续住因,不为彼因转,
而作其支分。即此世五处,是生余身因。为破彼支事,
及因,不可得,说非能决定。根等是有余。前根于自类,
现见诸功能,见转故余余,诸生亦成立。若彼从身生,
犯如前过失。若从心,余身,亦应从此生。
若谓死时身遮灭,心应单独安住,以心不间断,而身非心之所依故。曰:若从欲界当生无色界之士夫,死后心暂单独安住,以彼心相续安住之因临死之心,不为彼后身因获得随转故而为助缘之支分故。若从欲界当生欲界之士夫,死后心非单独住,以彼临死之心,是后身之俱有缘故。问:若尔,钶为后身之样因?曰:即此生之最后五处,是生余身之样因,以是开后身体性,主要能饶益者故。顺世派为破临死之身心,为彼后世身心之支分事及因性,以后世身心之俱有缘及亲因不可得故为因。论说彼非能决定,以立彼宗之遍相错乱故。又根等亦非成立彼临死之根不结续后根之正因,以是成立彼宗之有余因故。又亦能成立从前念根引生后念余余诸根,以现见前念根后转变成后念根故。如现在前念根现见有饶益自类之功能故。若谓其因不成,是从身生彼诸根者。曰:诸根应犯如前顿生之过失,以其亲因之身是常,相近有故。若谓根从心生,则其后余身亦应从此心生也。
卯三、结
非由离因故,诸最后心等,皆无想相结续,故彼立有余。
外说:一切最后心皆无后心结续,由离亲因之身故。此说非理。以身非心之亲因故。如果临终心之能立,非成立凡夫彼临终心无后心想结续之正因,许是成立彼宗之有余因故。
癸二、释修亦无无边增长难 分二:子一、难,二、释。今初:
由修虽增胜,如跳与水暖,非能越自性。
难曰:悲心虽由修习可以增胜,然不能超越以前自性,无边增长,如跳跃及水暖。
子二、释 分二:丑一、喻义不同,二、断诤。今初:
若所作复须,观待勤功力,或所依不坚,殊胜不增长,
非如是自性。益彼诸功能,于诸后殊胜,无办功能故。
依非常住故。虽增非性故。若时所修作,不复待勤力,
余力转增胜。心中悲愍等,修生,自然转。如火等于薪,
水银与金等。故从彼等生,是性生功德。故能使功力,
后后转增胜。是从前同类,种子增长者,悲等诸觉心,
修习于何住?
悲心非如是不无边增长之自性。若彼修习所作复须观待勤勇功力,或所依不坚牢性,则其殊胜不能增长。然悲等之所依坚固,是由修习自然转胜之功德故。跳跃虽亦不增胜,然非如是无边增长之自性,以无饶益汝前殊胜之诸功能,而能成办饶益后殊用功能故。又水暖性虽亦增胜,然非如是无边增长之自性,以其所依非常安住而干竭故。又跳跃等亦应无边增长,若时修习所作不复等功力,其余功力辗转殊胜故。已许此因。此颂又可作自宗解,谓悲愍等应能无边增长,若时修习所作,不复待功力,其余功力辗转殊胜故。又由彼等修习所生彼悲愍等,其后后修习功力辗转增胜,是心性中所生功德故。以是心中由修习生,复是自然而转故。喻如火等于薪等自然而转,又如水银与金等和合熔化,不待第二熔化故。悲等诸觉心若已修习,于何量住?应不住增长。何以故?以是从前同类种子增长者之心中功德故。
丑二、断诤
跳则非如是,从跳生于跳,彼因‘力、勤勇’,功能决定故。
跳是决定性。初跳非如后,彼身违逆故。功渐除违逆,
安住自力性。悲从自种生,若自种为因,无逆品损害,
心成彼体性。如是前前修,心法悲愍性,及离贪觉等,
是余显根本。由修彼悲性,如离贪、贪、厌。
外曰:若悲愍等由修习力无边增长者,跳跃亦应能无边跳。曰:跳跃非如悲等,唯从前念同类,生于后念无过跳跃,以跳跃量是决定性故。跳跃之因是体力与勤勇等功能,量决定故。问:若尔,则从最初应如后时能跳。曰:彼练习跳跃之人,非从最初便能如后时所跳,以有痰湿等病,与身轻利相违逆故。又习跳者,纵以功用渐除逆,然亦不能无边跳跃,以安住自因体力决定量故。问:一切有性应皆有大悲心,以悲心从前念同类生,时无始故。曰:悲心以自种子为因者,若无逆品损害,则于心中自然而转成彼体性。以是从自种子所生之心功德故。若悲心后。发生嗔恚等逆品违害其种子,则不能相续增长,故非一切有情能成就大悲心也。诸佛世尊由修习力成悲体性。谓由前前修习之心法,悲愍离贪之觉等为同类余心显现之根本故,喻如阿罗汉离贪之觉,有贪者之贪欲,瑜伽师之厌离等心,皆自然而生起。
略结上义,谓分别意识为有因无因?无因如后文破。若有因,其因为常为无常?常不应理。常有遍常与不遍常。遍常不应理,如破自在为因,包括计时、方为因等。破不遍常法为因,如上述:非从无次第生有次第等所说。若计从无常因生者,则观意识自体为常无常?若计常者,如下文破常我时广说。若自性无常从无常因生者,则观身心为一体为异体?一体不应理,如是身亦应生功德等文广说。若异体者,为从物生为从心生?若从物生者,身仅为意识之俱有缘,是已极成,非是所破。若计身为意识之殊胜因者,为作亲因缘,为作殊胜增上缘?初不应理,观为前后,为同时因?初不应理,身住心亦应住等广说。同时因不应理,身无盛衰等文广说。若计为殊胜增上缘者,应如眼根饶益限识之理而破。又观作殊胜所依之身,为有根身?为一切根之合?为是无分一体之粗身?为是众多细分?前二不应理,彼如觉缘故等文广说。计无分粗身不应理,手等摇动时等文广说。计众多微尘身为意识殊胜所依,不应道理,无余是因者等文广说。若计意识从前念心生者,为从自心前念生,抑从他身如父母之前念心生?若从他身前心为因者,为作自意识之亲因缘,为作殊胜俱有缘?是则父母聪明多闻等,子女亦应如是。或父母愚暗无知,子女亦应尔。在讲亲因使果随转时广说。若从自心前者,则善成立自宗同——有前后世。总主量曰:初生无间之意识,必有前念心意为先,是心法故。如现见现前贪生嗔恚等。凡夫临终意识必有后心结续,是有贪心故,如现见从贪心生嗔恚等。
释量论略解 卷第三(终)